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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发布时间: 2014-04-24 00:00:00      来源:阳江日报   
 

  个案:2014年3月26日下午1点25分许,广东揭阳普宁市军埠镇一个主要生产内衣的家庭作坊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据事故调查组初步查明,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起火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某生3岁女儿用打火机玩火,引燃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所致。
  消防专家点评:火灾教训:(一)作坊经营者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内衣加工作坊,增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二)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人员主要逃生通道;建筑灭火设施配备不足,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三)起火建筑内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海绵被引燃后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并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四)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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